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军,男,49岁,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市**区**办事处**村。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青县公安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高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告知其适用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7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鲁******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路路口时,与同向行驶至该路口等红绿灯的徐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高某某受伤。经依法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样乙醇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经民警通知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处以拘役二个月刑罚,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可适用缓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村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壹册及证明材料肆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