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山丹县**镇**村**社,住该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山丹县**镇“**”酒馆与朋友王某某等人一起饮酒,饮至1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鸿日”牌四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山丹县清泉镇仁和路“嘉伦”超市附近右转弯时,与由东向西直行至此处的史某某驾驶的甘GA****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史某某随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即带陈某某到山丹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在山丹县交警大队进行呼气检测。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02.68mg/100ml、“鸿日”牌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经山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对史某某积极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掖市公安局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及收条;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史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式酒精检测单、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山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102.68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五浩
书记员:于海军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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