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6198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个体,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街**巷**号)。2016年6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6年10月9日因饮酒驾驶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店二大队决定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8年11月15日因醉酒驾驶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2月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上诉后2019年3月8日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拘役两个月。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11时0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被他人举报酒后驾驶晋A****1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沙沟中街行驶,执勤交警接警后在现场查获被告人陈某某,经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07.1mg/100mg; 经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血液酒精浓度含量检测,结果为10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查获经过、现场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都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对被告人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菡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35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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