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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出生地四川省仪陇县**乡**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乡**村**组**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社区**宿舍。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10月2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店二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3时06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8的棕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途径**大街(限定最高时速为80公里的城市道路),行驶至**街**社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送至煤炭医院抽取血样2管各5ml,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陈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1.69mg/100ml。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办案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值班律师在场见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锦萍

检察官助理李幸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太原市小店区**社区**工地宿舍,联系方式18735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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