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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二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3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花园**号楼**单元**号(户籍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栋**单元**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5日将本案交办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8日14时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晋A38***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太原市尖草坪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学院门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莎莎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34009635;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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