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7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谷县,现住太谷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农民。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3日被太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太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22时02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醉酒驾驶号牌为晋K****5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太谷县康宁东街路段时,被太谷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后经山西榆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80.74mg/100ml,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且具有前科,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至两个月十五天,罚金8000元至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宝通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太谷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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