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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乡**路**号,住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左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左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贵F****8号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山西省左权县城宏远街“秦妈火锅店”到左权县五里堠煤矿宿舍,途径左权县城将军西路时被左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陈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5.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车辆照片2张、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前科劣迹调查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调查评估意见书;

2. 证人陈某乙、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甲的陈述和辩解;

4. 扣押笔录;

5. 鉴定意见: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铁峰

检察官助理:王晓丽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左权县辽阳镇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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