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平定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平定县**镇**街**园**号楼**单元**号,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山西省平定县**镇**村。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16时2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晋C****2号汽车行至平定县**村至**村路段时,与耿某某驾驶的晋C****X号公交车相撞,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耿某某无责任。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69.3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耿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耿某某人民币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现场吹气酒精检测结果、平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110接处警受理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协议书、收条、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耿某某、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赔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贾永生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山西省平定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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