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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嵩检刑检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87********,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号。

本案由云南省嵩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嵩明县城银杏人家 “超辣火锅”饮酒后,驾驶云A*****小型轿车行驶至嵩明县城玉明路与文昌路交叉口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46.69mg/100ml(乙醇/血),已达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嵩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保德骏

检察官助理:关明航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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