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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22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09 月18 日20 时53 分,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7**** 号夏利牌小型轿车从林东镇哈斯奶茶馆出发,行驶至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振兴大街师范加油站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被告人陈某某人体血液乙醇含量为183.61mg/100ml,属醉酒。经查询,被告人陈明华准驾车型C1型。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人口信息表、车辆照片、违法记录查询情况说明;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书;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美香

                          助理检察员:潘虹园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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