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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2********,汉族,小学肄业,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号,现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0月21日重新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牌照为湘F53***的红色衡山牌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9人,实载32人(含3名幼儿),由本县天岳汽车站出发前往三阳乡对坪村,当行驶至三阳乡106国道长冲路口处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此事被平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2千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湖南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查笔录、照片;

5、现场执法视频、汽车站内外监控、现场检查视频、道路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驾驶中型载客汽车从事旅客运输,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法院可根据本案事实,结合庭审、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等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夏文平

检察官助理:周晓艳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物证袋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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