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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153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平顶山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22时3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喝酒后驾驶豫******号本田牌小型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西200米处时,与范某某驾驶的的豫******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2.3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耀

检察官助理:崔乾雷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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