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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9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被害人张某某位于本市寮步镇**路**内购买东西,在结账时,陈某某因找零钱的问题与张某某发生口角,争吵后陈某某离开便利店。过了一段时间,陈某某拿着随身携带的黑色小刀再次进入便利店,走进柜台对张某某进行捅刺,造成张某某肝脏、胰脏破裂,左手手臂被划伤(经鉴定,张某某所受损伤已达重伤二级)。捅伤张某某后陈某某迅速逃离现场。2020年4月29日13时许,东莞市公安局在寮步镇横坑村汽车东站附近一废弃屋内将陈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废弃屋内起获涉案的黑色小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黑色小刀一把,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监控视频,证人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伟强

检察官助理:刘佩欣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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