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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二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74********,汉族,小学,务工,现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街**号。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轻型五十铃汽车从汤坑镇206国道金湖路段出发,沿汤坑镇206国道往公安局方向行驶。行驶至公安局大门处红绿灯时被执勤交警拦截检查。经鉴定,从陈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3.9mg/100ml,案发时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曾恒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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