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1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为山东省莒县**镇**村**号。2014年5月1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37***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进珠吉路西13米时,被执勤民警检查,现场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8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天河区中医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同案人陈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呼气测试结果单、户籍材料、行驶证、驾驶证、查获经过等书证、物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4.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试听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桦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6485****;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视频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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