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7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粤A*****小型轿车至本市海珠区隔山新街进江南大道中西91米处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被民警查获。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继深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80882****)。
2.本案卷宗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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