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13231981********,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南湖灯控路口时被查获。经检验,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小德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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