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超过检验有效期未检验且达到报废标准的粤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松涛大街松涛西一街街口路段时,与由何某某驾驶的粤E/*****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83.1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与何某某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苏某华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7.执法视频、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显忠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册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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