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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委**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日被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06164)沿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至明霞大道清新区第三小学门前路段时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执勤的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82mg/100ml,随即被带至清远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了血样提取。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陈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浓度鉴定,从陈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54m/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彩霞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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