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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136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暨现住址为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道**路**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日15时30分,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QQZ****号二轮摩托车沿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一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东风一路与西平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陈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经抽取血液送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5.5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3、鉴定文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衍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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