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9********,汉族,文化程度专科,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3时0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粤A2D****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大道西进校前路东60米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21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
4.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金玲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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