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7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00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海珠区江海大道查酒驾卡点,接受呼气式酒精测试时仪器闪灯报警,嫌疑人陈某某随即驾车继续向前行驶一小段距离后被执勤民警追上截停。经检验,从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1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盛楠
检察官助理:钟清静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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