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粤R3****号牌小客车在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进宝华路南132米处与路边停放的两辆小客车发生碰撞,被民警抓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的含量为2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秋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寓**栋**房,联系方式:13926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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