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104号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22时00分许,醉酒后的被告人陈某驾驶桂EF7**号二轮摩托车,沿北海市海城区**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6月8日22时35分许,依公安人员安排,医务人员在北海市**人民医院提取了被告人陈某的血液。受公安机关委托,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对上述提取的被告人陈某血液进行血中乙醇检测。经检验,从被告人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认定的本案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善嘉
附:
1.被告人陈某现居住在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中路**号**栋**号,联系电话:1308779***;保证人:石某某,电话:18507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卷,证据目录;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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