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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A****F的小型轿车由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往那洪收费站方向行驶,行至那洪收费站外广场时被执勤的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53.4mg/100ml。2020年3月24日,陈某某经公安人员传唤后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检查笔录、现场测试结果单提取血样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华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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