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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住平果县**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7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9小型轿车,行驶至平果县教育路路段时被执法民警查获。经对其血液取样后,由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样品乙醇含量为114.46mg/100mL。被告人陈某某对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并提出重新鉴定,后经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笔录、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进行判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廖秋琴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007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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