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时14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桂G****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来宾市兴宾区北二路与柳来路路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广西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86毫克/100毫升,陈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远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来宾市兴宾区**路**号;手机号:1857723****。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4.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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