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栋**室(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桂B****1号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柳州市鱼峰区荣军路文惠桥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当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20毫克/100毫升,后由医务人员对其抽取血样。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3毫克/100毫升。
2020年4月2日,经交警电话联系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铃
检察官助理 韦茜茜
2020年4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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