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6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喝酒后驾驶桂R****0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玉林市方向沿省道206线往桂平市城区方向行驶,至S206省道249KM+700M(桂平市长安小学附近路段),因车速过快失控摔倒并向前滑行,造成陈某某本人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7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事故认定,陈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评估意见、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液酒精鉴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文标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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