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30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4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车架号为21F****的两轮普通摩托车沿广平镇上合村古龙组对开路段往金钗方向行驶,与对向行驶的徐某轩驾驶的桂D****8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陈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27.789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余静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992753****。
2.随文移送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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