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8********,壮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家住武宣县**镇**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广西武宣县武宣镇巨龙村路口对面加水站前路段与王某某驾驶的桂K****5号重型仓棚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民警发现陈某某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了陈某某的血样送检,被告人陈某某送检血液乙醇含量为138.6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骏登
检察官助理:梁 沟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在武宣县**镇**村**委**号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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