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鼓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51980********,汉族,初中毕业,工地打工,住河南省睢县**乡**村**号。2019年7月1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豫N6****的众泰黑色小型轿车行驶至开封市鼓楼区金明大道与三间房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陈某某拒不配合酒精检测,被带至开封市中心医院五福路院区进行抽血化验。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证明材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娴
检察官助理:徐娟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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