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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刑检刑诉〔2020〕384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址同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决定,于20201027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5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向被告人告知其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甘G*****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甘州区**镇**村公路**社路段处时与有东向西行驶的魏某某驾驶的蒙G*****号低速货车相撞肇事,造成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本起交通事故中,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场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是124mg/100ml,遂将其带到甘州区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抽取,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高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陈某某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建新

    书记员:闫海宁

2020年12月26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号,联系电话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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