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住息烽县**镇**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8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7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闽07****号农用车在息烽县**镇**路与张某某驾驶的贵CQ****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息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91.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勇
检察官助理 张警警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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