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粤******小型普通客车,途径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秋宝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陈某某的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4.3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被告人陈某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运强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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