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陈某某,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乡**村**组。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1时24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双流区九江大井西街警务室路口时,与右侧路口胡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受损,无人员伤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民警将陈某某挡获,并依法提取了血液样品。经鉴定:陈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257.9mg/100mL。
另查明,案发后陈某某已对胡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薛梅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18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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