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3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灰色小型面包车沿我市新都区石板滩镇云石路由石板滩往青白江方向行驶。20时50分许,陈某某驾车行至新都区石板滩镇云石路双柏村村委会路段时,被民警设卡检查时查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8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露
2020年6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4808****);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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