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旭,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晚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并搭载黄某某从本市武侯区倪家桥路出发,行至武侯区玉林西街10号门前路段时与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号牌为川A*****的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发生擦挂,造成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玉林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置并报警。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民警到现场发现陈某某饮酒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武侯区人民医院依法抽取血液样本并送检,结果为陈某某血液样本乙醇浓度为195.5±6.1毫克每100毫升。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认定陈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蔡某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某赔偿蔡长林损失并取得蔡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礼政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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