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81********,成都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2014年8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0时5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川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同心中路与同心北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检验,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8.9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测报告、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玺长臣
检察官助理:郭伟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侦查卷贰册;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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