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质,饮酒后驾驶川AS1***号奥迪牌黑色小型轿车沿江华路从成都大学方向往成大二期A区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龙泉驿区江华路青和苑小区路段时,与一车辆人员发生口角后被民警挡获。民警发现其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被告人陈某某当天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0.1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小舟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已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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