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时21时17分,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县区其他公路1公里600米旧寨爬齿山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4.18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熊丽
2020年4月9日
附:
1.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处。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主要证据目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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