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6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72********,汉族,高中文化,中国**局**项目部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道**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昆明市**幢**室饮酒,后驾驶公司冀******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昆明市南亚风情第壹城出发行驶至**路与**叉路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3.91mg/1OOmL(乙醇/血),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事故,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乙醇/血),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陈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程云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5076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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