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望奎县**小区**号楼**号商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黑M****1号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望奎县文明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文明路与前进街交叉路口南辛记烤吧门前路段处时,与停放在路西侧董某某驾驶的黑M****7号本田雅阁牌轿车相撞后,董某某停放的黑M****7号本田雅阁牌轿车又与前面停放在西侧宋某某驾驶的黑M****0号夏利牌轿车相撞,当场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望奎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某、宋某某无责任。经黑龙江省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19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被望奎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陈某某驾驶的车辆;
2.书证有望奎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
3.证人董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黑龙江省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
6.望奎县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继学
2020年10月23日
附:本案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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