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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公诉刑诉〔2015〕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村,现住定州市****村,农民。2013年8月因招摇撞骗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望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26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望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望都县白岳路段时,与路北侧沟内树木相撞,造成陈某某及乘车人刘某某、张某某受伤,冀******号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光霞

2015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83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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