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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9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乡**村**组**号。因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12月11日分别被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300元、1 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时2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云D7****号小型普通客车自杭州市富阳区**街道**大道**酒吧驶往**街**小区,沿**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街道**大道**街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设卡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1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冬凤

检察官助理:任尔腾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原处(185********)候审;

2.具结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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