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7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大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日被杭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锦旗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9日14时39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蒙K**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杭锦旗境内穿沙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11km处时,被交通警察当场查获。经检验,陈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319.22mg/l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无证驾驶,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子胜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杭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