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1〕Z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0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户籍地和现住址福建省永安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7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2日20时1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闽GSZ***比亚迪微型轿车从永安市江滨路批发街出发,经燕江东路行驶至三明市永安总医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鉴定人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笔录:查获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坚
检察官助理:田文轩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安市**乡**村**号;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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