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乡**村**号,现住永泰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永泰县樟城镇吉祥温泉小区往县府路方向行驶,行经保险公司公交站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说明、到案经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合格证、车辆照片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方某某的证言;3.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方位示意图;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自生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永泰县**镇**小区**栋**室。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