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从澄海区莲下镇北湾村出发,途经金鸿公路宝奥城路段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与由黄某某驾驶一辆粤D09***号小轿车发生碰撞,被告人陈某某受伤倒地。事故发生后,黄某某报案,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民警到场处置,现场对被告人陈某某及黄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吹气测试。被告人陈某某测试结果是101mg/100ml,黄某某测试结果为0mg/100ml。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澄海华侨医院进行抽取血液样本送检。被告人陈某某因受伤住院治疗,于2020年1月27日康复出院,同年1月28日主动前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接受调查。
2020年1月28日,本案事故双方达成协议,由黄某某赔偿被告人陈某某治疗费用人民币4700元。
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抓获经过;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5、协议书;
6、鉴定意见;
7、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汪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