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山**区**村**巷**号,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路**路**街道**小区**梯**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粤D69****号牌小汽车乘载朋友刘某某等人,沿汕头市金平区**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材料,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图,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液通知家属记录表、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鉴定委托书及相关辨认附卷;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云
2019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共2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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